七公司修自家楼遭暴力阻挠 有人称是村委花钱雇的

来源:胶东在线  2016-07-27 2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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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过程中,因天气较热,现场还有一辆面包车来给阻挠施工的人员送饮用矿泉水。
七家公司欲修自家楼遭暴力阻挠有人称村委会花钱雇的
工地围挡被拆除

  胶东在线7月28日讯(记者 焦冬)“我们要正常施工,却遭到数十名村民的阻挠......”27日,红日建材等七家公司想去位于莱山区轸大路的东兴工业园物业综合楼施工,却被大量人员阻挠无法施工,而这栋楼正是归七家公司所有。阻挠施工的人员承认,是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家滩村委)每天支付每人一百元雇他们来的。

  七家公司欲修自家楼却遭数十人阻挠

  27日上午8时,在莱山区东兴工业园一栋管理综合楼门前,红日建材等七家公司想要完善后期道路及各项配套设施。但是,刚施工一会就引来数十人来阻挠,众人有的拆围挡,有的夺铁锹,甚至有人将现场施工用的钢筋和脚手架顺手塞进自己的车内或者麻袋内带走,拿的拿,抢的抢,现场几度失控。

  2003年,红日建材等七家公司从东区建筑公司承包了东兴工业园的材料、设备供应。东区建筑公司一直欠着部分材料款、设备租赁费。2012年,莱山区人民法院将建筑面积8019.49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8304.03平方米的东兴物业管理综合楼,裁定给东区建筑公司。红日建材等七家公司与东区建筑公司协商,用物业综合楼来抵顶材料款、设备款。但是因为有人阻挠施工,迟迟执行不下去。

  “每次来施工,都会有孙家滩村的人来阻挠,因为都是些老百姓,所以我们也拿他们没办法。”红日建材一工作人员说,后经他们了解,这些阻挠施工的老百姓,是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家滩村委)每天支付一百元雇他们来的。

  暗访:有多人称他们是“村委会花钱雇的”

  村委雇百姓阻挠施工?就该工作人员的说法,暗访中,记者从阻挠施工人员口中得到了印证。“不给钱我们谁稀罕来,以前给100块钱,大队给,给钱这才来,今天也说给,就通知全村人都来的。”一阻挠施工的人员说。另一人员也说:“村民过来都是村里让来的,全是村里的,村里让过来的,让过来看着不让干。”

  附近一网点目击者也说:“我来这好几年,基本上年年都因为房子的事闹腾,我光听说(每个人)给100块钱......”

  阻挠过程中,因天气较热,记者发现现场还有一辆面包车来给阻挠施工的人员送饮用矿泉水。更有甚者,还有阻挠施工人员将强拆下来的钢管、脚手架塞进自己的面包车、麻袋,电动车上......或者塞进树丛藏起来,甚至扛起来就走。

  现场有人报警。110执法民警赶到,但也只是简单了解下情况后,驱车离开了。

  有村民还说,“房是他们的”,“任何人没权利来处理孙家滩的土地......”村民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此,记者来到了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家滩村委)进行采访。

  孙家滩村委一名工作人员称,负责人孙(志远)主任不在,去开会了。记者问,什么时候回来,能否帮忙联系下,书记也行。该工作人员说,“不知道”“领导很忙”“别问我”。记者又向村委其他人员询问孙主任或者书记联系方式,均无所获。

  在村委采访过程中,记者始终未能联系上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家滩村委)相关负责人,也没有任何人出面给一个说法。

  调查:法院已判决,东兴社区干扰施工构成犯罪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莱山区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兴社区)与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区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东兴社区、东兴实业公司偿付东区公司欠款2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经莱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2012年8月20日将东兴社区的物业综合楼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作价1801.21万元,抵顶给东区公司并裁定剩余的部分债务由东兴社区继续清偿。

  就此,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敬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院判决,东区公司享有物业综合楼的物权,有权进行相应的施工和装饰装修,东兴社区(孙家滩村委)无权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其次,东区公司与相关的施工各单位订立合同,由施工单位对于物业综合楼欠原施工单位工程材料款,用部分房屋进行抵顶。这些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东兴社区数十名居民前往工地现场推到围挡、抢夺钢管和施工材料,目前围堵工地的行为在持续进行,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已经造成围挡施工和材料的损失,并且还有怠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邓敬锋律师还说,如果围堵工地的行为继续持续,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东兴社区的相关人员就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必须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团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妨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东兴社区的部分居民,如果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是不能以违法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责任。”邓敬锋律师说。

  就此事,胶东在线将继续追踪。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红日建材等七家公司想去位于莱山区轸大路的东兴工业园物业综合楼施工,却被大量人员阻挠无法施工,而这栋楼正是归七家公司所有。
现场有阻挠施工人员拿脚手架
墙上张贴的是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莱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
[ 责任编辑: 辛芝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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