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国夫妇打交警受审称妻子患精神疾病被驳回

来源:齐鲁晚报  2016-06-07 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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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国和妻子李娜在庭审现场。历下区法院供图

  6日上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前泰山队球员冯建国、李娜夫妇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庭审过程从上午10时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20分,控辩双方就一些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称妻子患精神疾病,被当庭驳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今年3月4日14时许,现年40岁的被告人李娜因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违法停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七中队民警王勇查处,遂对王勇产生不满。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丈夫,现年46岁)接到被告人李娜电话通知赶至现场后,与李娜共同对王勇进行拦截,并对其推搡、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勇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冯建国、李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3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6日上午,庭审刚开始,被告人冯建国就抛出了一颗“炸弹”——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冯建国称,妻子李娜患有精神疾病,必须服用安眠药才能入睡,且到医院接受过抑郁症相关治疗。结婚10年来,妻子几乎常年服用安眠药,这甚至导致两人一直不敢要孩子,中间做过三次流产手术。直到三年前,由于担心年龄太大,以后无法生产,妻子才暂时停药。女儿出生后不久,妻子精神状态不好,很快又恢复用药。而生完孩子之后,妻子情绪更加不稳定了,白天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狂躁不安,夜间更是常被噩梦惊醒。

  被告人李娜也辩称,自己甚至不知道案发当天开车去山师东路到底要干什么,只知道自己当时很狂躁,民警王勇当时态度不太好,情绪一下就失控了。

  冯建国还称,其妻李娜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岳母患有抑郁症,其妻妹16岁时因抑郁症自杀。李娜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申请法庭对李娜进行精神病鉴定,并请法庭充分考虑李娜在案发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对此,合议庭当庭予以驳回。

  质疑交警伤情

  同样被法院驳回

  对于民警王勇的伤情,此前济南市交警部门的通报描述得更为通俗——身体右侧第5、第6根肋骨骨折。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一大争议焦点便是,被害人王勇肋骨骨折与冯建国夫妇殴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冯建国当庭承认,自己确对王勇存在推搡并拳打的事实,不过,知道王勇肋骨骨折后,他感到十分震惊和诧异,因为自己并没有击打其腹部。李娜则辩称,在厮打过程中,自己确曾向王勇踢过两脚,但是力量都比较小,还有一脚踢到了石墩子上,而丈夫冯建国一直是朝上击打,怎么会打断对方肋骨?另外,如果当时肋骨骨折,王勇怎么会立即从地上爬起来,“还一直跟着我们?”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受害人的完整住院病历,法院能否根据现有证据,判定伤情的真实性?

  “本案中我们未看到完整的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也没有看到被鉴定人受伤当时的正面及受伤部位的照片,且鉴定书中鉴定人并未进行任何逻辑论证,所以辩护人无法就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辩护人据此申请,调取受害人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法医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时所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另外,还要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不过,经合议庭商议,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伤情鉴定存在程序问题,当庭驳回了辩护人的上述申请。

  辩护人还提出,没有完整病历,不能排除王勇系因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所致。对此,公诉机关答辩称,从案发当天的时间来看,可以排除受害人王勇自伤的可能性;而王勇和两名被告人素无来往,这可以排除其通过自伤陷害他人的逻辑可能性;此外,公诉人从来没有听说过,自然人因患病而自动导致骨折的情况。

  被告称交警也曾出言不逊

  对于冯建国夫妇的行为,冯建国的辩护人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只是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认为冯建国对被害人王勇肋骨骨折的结果,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并非有意为之。李娜的辩护人则对两人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提出质疑,他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罪名中的执行公务不应作扩大解释,依法应是与相对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公务,其目的是阻止对己不利的执行公务后果产生。

  他认为,冯建国、李娜与被害人王勇发生冲突时已非正在执行公务,而是在执法结束之后,中间间隔长达十几分钟,而且地点也几经变化。王勇在对李娜的违法停车贴罚单,处罚完毕之后,由于发生了言语冲突,李娜只是想再讨个说法,而冯建国赶到现场之后,起初也只是要求王勇道歉,实际上只是对王勇此前执法可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的一种申诉方式,遗憾的是,他们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方法。但这也并非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辩护人对妨害公务罪的理解存在偏差。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人并不一定是执行公务的对象,虽然王勇对李娜的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但是王勇还在继续处理其他违法停车行为,仍在执行公务中,因此冯建国和李娜的殴打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冯建国的辩护人认为,在冲突过程中,王勇也曾出言不逊,口出脏字,而冯建国和李娜作为普通老百姓,只是想就其骂人行为要一个道歉,王勇却高高在上地反问:“你有证据吗?”由此可见,其在执法过程中显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公诉人不以为然,其答辩称,如果执法不规范,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申诉,如果认为执法有问题,就可以对民警拳打脚踢,那么执法权威何在?

  是否属于自首成争议热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能否被认定为自首,会直接关系到冯建国和李娜的量刑,而这也成为本案的又一争议焦点。

  公诉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冯建国、李娜在庭审过程中做了一些与此前供述不相一致的辩解,这已经不仅是对涉罪性质的辩解,而且是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对殴打行为导致轻伤二级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辩解,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冯建国的辩护人称,冯建国夫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本人的犯罪构成并无异议,只是在庭审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和鉴定证据提出疑问,这是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排除存疑的证据,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也是辩护人独立的权利,不应当影响对自首的认定。

  同时,李娜的辩护人提出,考虑到李娜的精神状况,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而且两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对李娜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照顾家庭的机会。对此,公诉人当庭反驳称,根据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对李娜适用缓刑是不恰当的。

  在本案中,冯建国身上贴着的“前泰山队球员”标签,是引发各界关注的重要原因,那么这个标签会不会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呢?公诉人认为,近年来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的案件屡见不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冯建国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承担不同于一般人的社会责任,做遵法守法的典范。

  冯建国在法庭陈述中说,自己已经退役15年,早已经跟体育圈没有多大关系,根本算不上什么公众人物。这件事情,他完全做错了,但是没有想到自己的陈年旧名会引来如此大的关注。对此,公诉人申明,冯建国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绝不意味着其公众人物的身份会增加或者减轻其刑罚,相信合议庭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宋立山通讯员王继学)

初审:李刚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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