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中央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
2、(1)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各单位;(2)价值在800万元-5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90%留归各单位;(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50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