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解读

来源:胶东在线  2016-01-20 16: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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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保证这些职责能够切实履行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尽职履责,并规定相应的机制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这项规定是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恪尽职守是敬业的最好诠释和体现。安全生产无小事,事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恪尽职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 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这项规定旨在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确保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避免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通常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威和话语权有时比较弱,生产经营单位做出经营决策不一定会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哪怕这项决策涉及安全生产。规定这样一项听取意见的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使其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从安全角度认真把关。如果有关经营决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可以提出改变决策、延缓决策、增加安全条件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甚至可以提出否定经营决策的意见建议。这对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这一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做出要求,还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并不直接带来经济效益,有时反而会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生产经营效率,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与作业部门、业务部门、市场部门甚至管理层产生矛盾和分歧。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有可能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到管理层的打击报复,甚至在本单位难以立足。为此,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保护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这项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目的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甚至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告知监管部门,既无必要也不现实,应该抓住重点。因此,本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告知的方式,本条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原则上应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应包括任免的原因等。
[ 责任编辑: 侯洪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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