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院输血后夫妻相继染艾滋 医院判赔30余万

来源:综合  2014-04-20 0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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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治病时输血,萧县人许岚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13年后,她和丈夫柳林都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许岚因病去世。柳林的病情也日益严重,身体每况愈下。柳林将萧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后经一、二审,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夫妻双双患艾滋病

  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岚感到身体无力,经常发热、咳嗽。她以为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却一直没有治疗好。 2008年5月26日,许岚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经病毒全项检查,认定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6月20日,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许岚、柳林的血清样本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许岚和柳林的HIV-1抗体均为阳性。2008年7月28日,许岚经治疗无效死亡。

  从2012年开始,柳林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进入发病期,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住院输血感染病毒

  莫名其妙地患上了艾滋病,柳林和妻子许岚曾一度无法理解,不知病毒从何而来。很快,他们将怀疑的目光转向了萧县人民医院。

  原来,1995年10月,许岚因盆腔包块和子宫肌瘤,到萧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当年10月14日,萧县人民医院为许岚输血400ml,第二天手术时又给许岚输血400ml。不过,两次所输血液均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最终,他们的怀疑得到了证实。后经安徽省高院确认,许岚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萧县人民医院给其输血所致,而柳林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许岚传染所致。

  医院判赔30余万

  2012年7月,柳林向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9万余元;2、萧县人民医院支付柳林后续治疗费200万元或以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柳林生存期间的各项费用。

  不过,萧县人民医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柳林的生病与其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柳林要求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柳林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驳回了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提起了上诉。昨天,记者获悉,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人物均为化名)。(安徽商报记者李进)

  (中安在线)

初审:赵竹建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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