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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出台 烟台5月1日开始执行

2013-03-29 08:13:03  来源:胶东在线  已有0人参与  []

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胶东在线网3月29日讯(记者 李婷婷)为防止高速路上“天价拖车费”事件的发生,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日起烟台将执行新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通过图表我们可以看出,拖车、吊车的救援服务收费按照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一类车也就是日常的私家车拖行10公里以内260元,超过10公里,每公里收取10元,而吊车则是每车400元一次。其中,换轮胎、解刹车为每个(轴)50元(最高不超过150元)。

  《通知》中指出,当在拖车过程中遇到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时,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当在高速公路救援过车中拖车同时发挥了吊车作用时,收取拖车费后,可再按吊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吊车费用。

  如果发生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拖车可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如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可按标准的60%计收。

  需要说明的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为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救援服务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专职的救援队伍承担。其中,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通知》中强调,以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未列入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调解或鉴证。

责任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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