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关于劳动技校区片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胶东在线  2012-03-30 1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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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技校区片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依据市区总体建设规划,莱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劳动技校区片的房屋进行征收,针对该区片中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制定以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观海路以东、清泉路以西、银海路以北、烟大路以南劳动技校区片的房屋。

  二、征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1〕5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征收的原则、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烟台市莱山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烟台市莱山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三)征收部门的办公地址设在烟台市莱山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主要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征收部门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四、征收时间

  拟于二0一二年四月开始劳动技校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

  五、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和内容

  (一)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工作拟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范围和内容

  1、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烟台市光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额=房证建筑面积(楼房按每层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单价(每层评估单价),

  2、不可移动的设备和附属设施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可移动附属设施拟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有线电视移装费250元/台,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80元/台。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仓储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30元/㎡;办公、公益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40元/㎡;商贸、服务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50元/㎡。

  (2)按照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对于征收时实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从上述费用中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搬迁费

  搬迁费按实际发生额(搬迁有效凭证)或按评估机构评估搬迁费补助额,由征收部门给予补助。

  六、签约期奖励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房证建筑面积奖励100元/㎡计发,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逾期取消签约奖励费。

  七、费用结算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交房前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2、签订协议时所有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人一次性付清。符合签约期奖励条件的,签约奖励费在给付征收补偿费时由征收人一并付清。

  八、其他事项

  1、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发放《房屋征收通知》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办理征收货币补偿的相关手续。

  2、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是个人的,应持居民身份证,产权人是单位的,应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3、本方案由莱山区人民政府和莱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莱山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征收部门办公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办公电话:6891735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3月31日

[ 责任编辑: 刘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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