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3月1日讯(记者 任淑云)从3月1日起,烟台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使困难企业职工提高了工资,同时也为全市部分“在职不在岗”的职工提高了基本生活费。
从3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主任科员郭继勇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个底线,但不能成为衡量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的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用人单位来说都意味着用人成本的提高,但对那些支付劳动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没有给这些企业造成影响。“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正常支付工资,应该按照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才能执行。当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以后应当提高工资标准。”据了解,目前已经备案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数量并不多。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在为备案的困难企业职工提高工资的同时,也为全市部分“在职不在岗”职工提高了基本生活费。郭继勇介绍:“因为现在很多企业跟部分职工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在岗、不上班,比如企业内退职工、长期病休职工这样一些特殊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生活费势必也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