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带薪年休假 烟台职工最低可拿597元加班费

来源:  2010-12-27 07: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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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12月27日讯(记者 任淑云)2010年即将过去,许多职工在这一年中并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若未能休带薪年休假,可向单位领取其日工资收入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这样算来,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最少能拿597元报酬。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假如一位工作满一年但未满10年的职工,按照规定其带薪年休假为5天。如果该职工在本年度内未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乘以300%再乘以5天;日工资为职工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如果按照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最低工资标准在2010年5月1日进行了调整,5月1日之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760元,之后为920元,故760乘以4加上920乘以8的和除以12,得出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约为866.67元;866除以21.75乘以300%乘以5等于597.69元,故职工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带薪年休假可以拿到至少597.69元。

  据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政策咨询电话12333,劳动保障投诉咨询电话6665787。

初审:杨胜武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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