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障租车人的人身安全,租车人身体不适或者患有以下疾病(心脏病、高血压、暂时性眩晕、听觉障碍、残疾等)应停止使用公共自行车。
2、租车人应遵守交通法规,因租车人身体不适或者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租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3、租车人因故意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租车人自行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租车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租车人自行向制损人索赔。
4、租车人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有义务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及停放安全。如发生车辆遗失、被盗等情况,须按实际成本进行赔偿。
5、租车人遇到车辆故障,个人临时事务需要紧急处理,而不能及时将车辆归还至公共自行车站点,可拨打服务热线:0535-210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