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规定

来源:  2009-06-24 09: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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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6月24日讯(记者 贾楚航) 自7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烟台市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市民,减轻经济负担刚刚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凡在烟台市购买包括新建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在内的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在还款期内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申请人还应自筹资金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本息。

  另外,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即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二手房额度最高20万元,且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转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即新建商品房最长30年,二手房最长20年。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目前,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3.33%;6—20年的年利率3.87%。

初审:贾楚航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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