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要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2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记者 武宗义 通讯员 燕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