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来源:大众日报  2009-01-05 08:11:59
A+A- | 纠错

  本报济南讯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要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2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记者 武宗义 通讯员 燕永然

初审:李里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相关新闻

胶东头条客户端   简介:提供烟台新闻、国内国际报道、便民信息、网上民声等服务。

烟台公交客户端   简介:随时随地查询公交运行位置,到点准时来接你,等车不再干着急。

新闻爆料

爆料热线电话:8200999
中国电信提供技术支持
网友交流QQ群:41885496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