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2008-08-28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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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烟台市公安局
文件
 
烟广〔2008〕66号
 
关于联合开展互联网
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处)、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各有关网站: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和《烟台市互联网网站信息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害视听节目在我市的传播,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为组织和协调全市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治理工作,市广播电视局和市公安局决定联合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治理工作。

二、密切配合,真抓实干

    各县市区广电、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上级对治理工作的任务要求,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进行一次集中治理。一是明确工作任务。治理的重点是利用网站播放非法视听节目、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开办视听节目、国际联网备案和用户日志记录留存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单位和网站;二是摸清底数。各县市区广电、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能分工,摸清本辖区内开办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底数,并运用网上监控、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排查、梳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对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视听节目的网站,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对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做好举报受理及查处工作;四是抓好建章立制。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依照《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依法管理,确保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各县市区广电、公安部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并落实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根据本地的实际,适时组织集中治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反弹。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要加强情况控制,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要工作动态、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情况于10月30日前分别书面报告市广播电视局和市公安局。

     市广播电视局联系电话:2916554
    联系人:李凡
    传 真:6242049 
    邮 箱:lifan1166@sina.com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297074 
    联系人:于庆喜 
    传 真:6297075 
    邮 箱:ytwj110@ytcnc.net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初审:殷守龙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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