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燃气管道与设备是现代城市重要公用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市自2005年12月实施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17.8万户,工商用户283户,对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近,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给全市安全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9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举报电话:
6695030 6842111。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烟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