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拆迁人:
按市政府2008年市区建设计划安排,拟对北马路实施拓宽改造和区片整治,本次动迁范围西起青年路东至解放路,需拆除道路两侧及海员俱乐部、烟港集团大厦西侧(至海港路)和芝罘区政府北侧等区片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地址为:北大街26~43号、付43号、180~181号;朝阳街1号;广东街26~31号;武英街5~16号;北马路15~23号、41号、64号、68号、74号、付74号、140~147号、145付1号、2号、155号、156号、165~168号、172号、188~190号;西南河路164~166号;大庙西街6~7号;海滨街17号、47号;后海崖10~25号、25号付8号;后海岸街8号、10号;海港里11~12号;海港路19号、22号、24号、付24号。为确保本次动迁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市政府意见和有关拆迁安置政策,现将动迁与安置补偿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迁补偿方式、政策标准及安置房地点
(一)本次居民住宅动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其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房屋产权调换以优惠价和市场价购买所需面积。(二)拆除自管住宅(公、代管)房屋原则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按等价交换原则就近就高(指安置房面积)安置一套;代管房实施安置后可按届时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公(代)管住宅实物安置的,配套小棚不收费。(三)拆除非住宅原则采取市场评估并货币补偿。(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分别在华信家园小区、建设路西山颐苑小区(原晨芳化工厂)和青年路原玻璃厂3个区域,除华信家园小区有部分现房外,其余均为待建期房。
(1)华信家园小区现房均为多层结构,一梯二户,户室面积有约102—104㎡10套、93㎡40套、85㎡75套、69㎡15套、47㎡25套,有配套小棚;待建期房为小高层结构,1—2层为非住宅,3—11层为住宅,一梯三户,户室面积有约107—111㎡、88㎡、60㎡,无配套小棚。
(2)西山颐苑小区为小高层,一梯四户,户室面积有约82㎡、67㎡,无配套小棚。
(3)青年路原玻璃厂区域为高层,1—5层为非住宅,6—30层为住宅,一梯五户,户室面积分别为约101㎡、88㎡和73㎡,无配套小棚。各区域安置房价格实行不同楼层不同价格,并分优惠价和市场价。
二、住宅动迁安置补偿基本原则
(一)货币补偿
1、私有产权房屋货币补偿额=主体建筑面积(房证面积)×被拆房产评估单价(含暖气投资)。
2、对装修、附属设施和配套小棚补偿费以及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搬迁与速迁奖励费等凭评估报告书、安装凭证和房屋验收单等有效证件领取。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购买原则及面积。(1)被拆迁人所购产权调换房以优惠价和市场价交纳购房款。以优惠价购买面积为被拆迁房屋(房证)面积加15㎡,超出部分按楼层市场价格购买。(2)被拆迁人选择多层或小高层房屋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对选择高层的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房款。
2、各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煤气、有线电视投资均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或抵顶)。煤气为2652元/户,有线电视250元/户;暖气投资包含在安置房购房价格中,不需另行投资。对选择期房安置的,有线电视、电话和空调迁移给予二次补偿。
3、因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未配套室内设施,由拆迁人给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室内设施配套款,由被拆迁人自行配套;如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配套室内设施的,由拆迁人给予室内配套。配套项目为:卫生间、厨房地面与墙面贴砖;室内间隔,安装洗脸盆、洗菜盆、坐便器等洁具,配套标准为普通型号及材质。要求配套的不再付给被拆迁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室内设施配套款。
4、拆除原房屋配套小棚按1000元/㎡给予补偿;安置房有配套小棚的,可与被拆房屋配套小棚实施等面积交换,差额部分按1000元/㎡互找差价。
5、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按住宅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且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地点与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相一致的,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补助。
(三) “房困户”补偿安置政策
1、“房困户”审查标准和条件:(1)被拆迁人仅有一套住房;(2)被拆迁人房屋使用面积低于最低保障户型使用面积34㎡或建筑面积低于45㎡;(3)需提出解困书面申请并同意调查和公示解困名单,经审查核准(务于拆迁通知送达后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2、补偿安置方式。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1)货币补偿额=被拆房屋评估单价×45平方米;(2)房屋产权调换。对“房困户”产权调换房原则仅限选择一套小户型(华信家园现房为约69㎡、47㎡,期房为约60㎡;西山颐苑小区为约67㎡;原玻璃厂区域为约73㎡)。拆迁当事人需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约定书,按优惠价购买面积为被拆房屋(房证)面积加15㎡,超出部分按楼层市场价格购买。
三、住宅搬迁、躲迁与速迁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350元(每个房产证视为一户),并可享受二次搬迁补助费。
2、过渡期补助。居民过渡安置(躲迁)期间,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躲迁。(1)选择货币补偿和华信家园现房安置的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选择华信家园、西山颐苑和玻璃厂小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发至回迁安置之日后延4个月止。具体过渡期限:选择华信小区小高层为18个月,被拆迁人搬迁时暂付给12个月躲迁费;选择西山颐苑小区小高层住宅为24个月,被拆迁人搬迁时暂付给18个月躲迁费;选择玻璃厂区域高层住宅为36个月,被拆迁人搬迁时暂付给24个月躲迁费。其余躲迁费视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提前发放,并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清。(3)发放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发;如超出规定期限未安置,按每月30元/㎡计发。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发。
3、搬迁期内奖励和照顾政策。拆迁公告发布后,凡在评估报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或约定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以交旧房验收单签署时间为准),可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1)每户发给速迁奖励费10000元(每个房证视为一户),逾期每拖后搬迁一天少发600元;(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房证)建筑面积40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奖励金额;(3)考虑烟港集团大厦西侧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如后期规划可建(部分)公寓,对本次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住户可购买一套,以照顾价购买的面积为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额除以所选择的楼层户室单价,再超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回购楼层拟定为公寓第十层以下,第一层最低起准照顾单价为5400元/㎡(此为毛胚房价格,如届时为精装房,需按实际装修价格另行缴款),向上每层每平方米依次增加30元,同楼层不同户室区位最大单价差额为300元/㎡;其物业管理费按届时统一标准缴交。房屋分配按搬迁交旧房时间顺序依次选择。
四、住宅安置房的选择原则及安置方式
1、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购所提供的住宅安置房源及户型;以等价交换为原则(按优惠均价折算),若在选购第1套住宅后,其房屋主体补偿款余额超过另选户型款额50%以上的,可选购相应第2套住宅;否则,第2套住宅仅限选择小户型。2、安置房的选购分配方式。①拆迁公告发布后,先对华信家园多层现房区位及户室结构面积、套数予以公布,被拆迁人可先签订约定协议,确定选购的安置房户室面积与套数,直至选完为止;待速迁期过后(15日内),以各被拆迁人搬迁交旧房时间排序依次选择;对伤残行动不便及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原则给予住宅首层照顾,需个人申请并按总体搬迁交旧房顺序依次选择,直至选完为止。②对选择待建期房的,先公布拟安置房的区位、平面布局、梯户数、层数及户室结构面积,并与被拆迁人签订约定协议,确定安置房区位、户室面积及套数,公示搬家交旧房顺序;待安置房竣工回迁时,以各被拆迁人要求的不同区位、户室面积及数量(增加10%提供)按立体切块公布安置房源,并以搬迁交旧房时间排序依次选择。安置房具体分配方案届时提前公布。
3、安置房选购分配时由公证机关派员予以公证和监督。
五、费用结算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后将所有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对选择现房安置的,在选房签订正式协议(需先搬迁交旧房)后十五日内双方结清差额,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付清(除房款外)其它政策性费用;安置房需增加投资的,在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时向拆迁人交纳。
2、被拆迁房屋发生的水、电、煤(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等一切使用费用,按谁使用谁缴费原则办理;待被拆迁人交旧房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核实按实结算并缴纳。
六、动迁组织形式及有关事项
1、本次动迁继续承诺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被拆迁房评估结果公开、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公开,做到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其程序:拆迁公告发布后逐户送达拆迁通知,公开推荐评估机构,对各被拆迁人房屋主体、装修、附属设施由中介机构进行勘查与评估,公布各区位安置房价格明细表,对其《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结果逐户送达、解释,并以此办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相关手续。进行动迁动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约定书,确定安置补偿方式,约定要求安置房的区位、户室面积与套数、搬迁时限,对腾空房屋及设施实施拆除。
2、被拆迁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公管房持租赁契约)、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3、产权调换安置房所有权证办理由拆迁人负责、被拆迁人配合,安置房屋主体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差价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其它登记所需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动迁现场办公室设在北河街11号(原南大街服装大楼院内),主要负责动迁政策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的审签等工作;被拆迁人可持相关证件到动迁组办理拆迁有关手续。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烟台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烟台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