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从昨日起,国务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草案在岛城企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有关“14种情况下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尤其受到各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关注。
劳动者行为受到监督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失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青岛洁神洗涤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善家表示,这样的规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员工只有积极劳动才能获得回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保证工作不出纰漏,更不能违法。”
督促劳动者提高技能
草案中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雇员无法在岗位上发挥作用,会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本人的价值更无法体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销部总经理谢朝霞表示,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发展,同样,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岗位,也会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或者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工作。
法律效力得到提高
琴岛律师事务所周常功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劳动部、山东省和青岛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国务院发布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使解除合同的条件更加明确,也提高了它的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这14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签订一个协议,如果其中涉及到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不能与这14种情况相违背。(陈珂于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