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4月,于女士与胡某在生意场上相识,经济来往频繁。2004年元月,胡某提出要进一批货,手头现金一时难以周转,向于女士借款2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据。后来,二人谈起了恋爱,2004年秋天登记结婚。结婚后,这笔借款的事,两个人都没再提。
直到2005年4月,于女士偶然听说,丈夫与自己结婚后,竟一直和初恋女友谢某保持来往,谢某现已经怀上了胡某的孩子。于女士无法接受现实,向丈夫提出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并没有争议,但当于女士要求丈夫偿还婚前借款2万元时,胡某拒绝偿还,并称: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一家人就产生债务混同,债务、债权自然消灭。
于女士感到很困惑:“钱是丈夫婚前借我的,离婚时难道我就无权要求他偿还了吗?”
检察官析疑>>> 胡某婚前借于女士的2万元,离婚时,胡某应当偿还于女士。胡某所称“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一家人就产生债务混同,债务、债权自然消灭”是不正确的。
所谓“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情况。其产生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由两个民事主体成为一个民事主体。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并不能产生“债务混同”的条件。从夫妻关系的形式上看,男女双方由两人合并成一家人,但实质上,成为一家人的男女双方却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之间原有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而不能随着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自然消灭。本案中,虽然于女士与胡某之间经历了恋爱、结婚又离婚的变故,但是他们之间在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却一直没有改变。尽管在结婚后,于女士没有向胡某索要借款,但并不表明于女士放弃了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只要借据在手,离婚时,索要借款是应该的。至于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问题,则由于女士根据胡某的态度决定。
·王志孙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