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市府两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通知》指出: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把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作为考核工作、评比先进的条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通知》要求:当前,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级党委、政府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行政机构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事业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审核。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要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机构的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确需设立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通知》强调:要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编进人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纠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