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劳动仲裁不再收费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如果涉案金额较大,费用也会水涨船高。
而在5月1日之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就可以免费仲裁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打劳动争议方面的官司,将由政府“埋单”,劳动者维权再也不用承担经济成本。这对于部分因劳动争议陷入经济困境的劳动者而言,此规定不啻为一条重大“利好”消息。
变化二
争议时效延长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
2006年1月,小林从河南来到烟台,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每月工资800元,包吃住。2月15日发工资时,小林只领到400元。老板称,先发400元,剩下的年底一起发。2006年年底,小林找到老板索要这一年被扣的工资。谁料老板变卦。2007年6月,小林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被告知已超过60日的仲裁期限,无法进行仲裁。解读:
现行《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却因时效太短,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变化三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指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说,新设立的“一裁终局”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起诉权。此制度的设立提高了目前大量存在的小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兼顾了公平。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即最长为60日,这比现行期限缩短1/3。而目前劳动争议在诉讼阶段仍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多则一年,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处理周期,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有利于尽快化解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通讯员徐剑记者孙致霞·
变化四
不必千里迢迢维权
劳动者发生争议该由哪儿的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此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要求由工作单位注册地的仲裁部门管辖。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在烟台工作,企业在上海注册,出现劳动争议,要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的现象。
随着外地配套企业涌入烟台,因此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劳动仲裁部门一直备受困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哪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由哪儿的劳动部门受理,免去了他们跨地区奔波多个地方维权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