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4月9日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佛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罗水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赔款1345万余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批准,该公司于2001年开始筹备并申请转制,并于2002年11月28日转制完毕。转制后的公司更名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筹备和申请转制过程中,时任总经理的被告人罗水林召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如何虚开发票入账、虚增工程成本、减少公司净资产,从而套取公司资金给单位全体员工发放奖金。套取资金的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由被告人罗水林指使下属财务部门具体实施。随后,被告人罗水林等人从挂靠市政总公司的包工头黄立锦、黎坤贤、周礼恩、徐锡光等人处取得发票,以购买工程材料的名义在2001年7月31日(即转制评估基准日)前入账,冲减公司的净资产,套取国有资产14453万余元,作为公司小金库使用。2001年至2004年间,经被告人罗水林召集公司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该公司先后数次以经理奖励基金或给全体员工发放奖金的名义对上述小金库中的资金进行私分,金额共计1302万余元。
2007年5月25日,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展开调查,被告人罗水林得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至开庭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退回赃款人民币共13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13027006.2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水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被告人罗水林具备自首及退赃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