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女子傅春华在假冒卷烟窝点前接受民警及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趁人不备翻露台结果摔成重伤。伤愈后,傅春华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将沙区公安分局、沙区烟草专卖局告上法院,索要国家赔偿。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沙区公安分局、沙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6万余元。
女子翻露台遭摔伤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3日晚上,沙区烟草专卖局与沙区公安分局联合行动,在沙区工人村鸿兴大厦二楼发现一假烟销售窝点,并现场抓获了部分嫌疑人。此时,举报人称,另一主要嫌疑人陈自林正在楼下与一女子在一起。沙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沙区公安分局干警赶到楼下,发现了蹲在黄葛树花台边上的傅春华及陈自林。民警及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即对陈自林采取了控制措施,在认为傅春华也可能涉及该案后,强行将傅春华、陈自林带到鸿兴大厦二楼,并留置于该楼层20号房间,但未对傅春华采取约束措施。
此时,傅春华趁执法人员忙于清理假烟之际,翻墙到露台后逃跑,在工作人员发现后寻找时,傅慌乱中不慎摔下楼受伤。
治伤花去11万元
傅春华在掉下楼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同时,经司法鉴定:傅春华右下肢功能障碍为六级伤残,口腔牙齿脱落为八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随后,傅春华将沙区公安分局、沙区烟草专卖局告上法院索要国家赔偿。
法院判两单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沙区公安分局民警虽依据举报信息有权当场对傅春华进行盘问、检查,但其在没有证据证明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一起强行将其带至其他犯罪或违法人员所在的鸿兴大厦楼上,客观上对傅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行为违法。同时,民警在明知傅春华情绪失控,又不配合、协助其工作的情况下,疏于对傅的看管,又未对其加以约束,违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亦不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沙区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与沙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共同对傅春华采取了强制措施,超越法定职权,其行为构成违法,但傅春华本人在受伤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记者钟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