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清明节临近,第一次将列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都必须支付加班费;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加班的,是否支付加班费需要予以区分,在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受《劳动法》调整应当支付加班费,其它的不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资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费计算与标准工时不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需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关于清明节加班工资的计算如何规定呢?清明节安排加班,需要在日工资基础上,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需要明确的是,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只有4日这一天,5日、6日属正常公休日,安排上班又不能给调休的,按照日工资的2倍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公休日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和调休,法定节假日不存在补休和调休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赔偿金。
(李钦祥孙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