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女青年小魏在服装市场内和商户发生纠纷,男友马某为了给她出头,和保安发生冲突,被5名保安员殴打致死。由于马某治疗和处理后事的花费都是小魏担负的,因此她将京鼎公司及5名保安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并非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女友能否得到赔偿成了此案的焦点。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小魏有权代替死去的男友索赔,判决京鼎公司及5名保安赔偿近15万元。
2005年12月19日,小魏在西直门京鼎大厦的服装批发市场内和商家发生了纠纷,其男友马某等人闻讯后赶到,在大厦保卫部办公室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互殴。早已守候在外的5名大厦保安员举着钢管、警棍冲进屋内殴打马某等人,造成马某颅脑重度损伤,头面部、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处皮下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魏支付了男友的医疗费,并为男友办理了后事。去年9月,5名保安员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西城法院判处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开庭前,小魏聘请律师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市场和保安共同赔偿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但法院以她不是马某合法妻子为由,拒绝受理她的案子。为了要赔偿,小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小魏的女友身份成了此案的核心。法院根据马某的身份证向当地核查,未找到马某的亲属。根据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京鼎大厦认为,小魏仅是马某的女友,并不具备“赔偿权利人”的条件,也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此外,大厦方面认为事情发生与小魏不理智的行为有很大关系,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如果仅因小魏不符合侵权赔偿主体,京鼎公司及保安拒绝支付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就意味着触犯法律却不付出相应代价,显然有悖于社会道德以及中国法治精神。虽然小魏的女友身份并不符合法规规定,但小魏因情感之由,为挽救男友生命,垫付医药费为其治疗。这一行为并非因她与马某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京鼎公司的职员及保安在小魏购物产生消费纠纷后,不能依法、妥善地处理纠纷而与小魏等人发生冲突,殴打马某致其死亡,公司及保安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因此小魏及被告们分别是马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马某死后,又无法查明其近亲属时,小魏有权代替死者要求被告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不过小魏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其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京鼎大厦给付小魏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5万元;5名被判刑的保安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