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王某在市区一餐具有限公司工作19年,但企业只从2004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的年份均未缴纳。日前,王某投诉到烟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前些年的社会保险费,但因错过了2年投诉时效,维权不被支持。
王某系芝罘区人,1989年到市区南郊一餐具公司工作。工作的前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04年单位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王某从别人处听说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便到烟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1989年至2004年的社会保险费。
经过调查,烟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王某所在的单位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终止于2004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早已超过了2年投诉时效。所以王某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李钦祥孙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