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丈夫生病去世,生前所在的单位却拒绝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和报销医疗费。日前,芝罘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应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2.45万元。
孙某的丈夫殷某2006年1月1日到某物业公司做保安,去年10月19日病休,住院治疗后不久病故。之后,孙某向丈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并报销医疗费。但单位以殷某自由离职、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为此,孙某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仲裁委。
庭审中,物业公司对殷某从事保安工作近两年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殷某2007年10月19日病休一事有异议。孙某认为丈夫只是在家病休,从未提出辞职;而公司认为是自动离职,但公司当时未按有关程序对殷某做出自由离职处理决定,也未给殷某办理自由离职有关手续。殷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仲裁认为:殷某系该物业公司职工,病休已是事实,按国家规定殷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故支持孙某的申诉要求。(桂芹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