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班车摔伤乘客,超市赔钱
省高院法官举案说法:免费车等同于“流动店堂”
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是不是“免费”就能“算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意于昨日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苏州一消费者在搭乘超市免费班车时意外致残,最终超市被判赔偿。
2005年底的一个双休日,虞女士来到苏州一家大型超市购物,买完东西后,她照例选择搭乘了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回家。没想到半路上遇突发情况,班车驾驶员急踩刹车,虞女士被强大的惯性扯往前方,重重地摔倒在车内。摔倒之后,虞女士当时只是觉得疼,也没太在意,可到晚上,疼痛越来越厉害,虞女士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后由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其结论为:左侧肾脏切除,为八级伤残。
双方在索赔申请上有了分歧。虞女士认为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却认为班车是租来的,发生安全问题,应该由租赁公司赔偿。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虞女士在超市购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超市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关于乘客的安全和营运的约定,只能约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顺延至顾客虞女士。因此判决超市赔偿虞女士人民币142368.89元。
江苏高级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在解读此案例时表示,超市作为经营者,为了顾客购物的方便安排车辆接送,是超市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服务品质等原因自愿为自己单方面附加的义务,超市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乘客踏上免费班车与踏入超市的店堂没有区别,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通讯员高 宣记者朱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