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田蓉通讯员晓林) 违反厂规使用“酒精炉”,落得面容被毁,连咽食都困难。昨日获悉,该起官司在江汉法院一审下判,工厂要赔受伤女工7.1万余元。
唐女士是一家公司职工。2006年11月16日中午,她干完活后到休息室小坐,因天气较冷,有工友将剩余的工业酒精倒入废弃铁桶内生火取暖。
吃午饭时,唐某一人先进了休息室,碗里的汤勺突然落地,她弯腰捡汤勺时,不慎碰翻铁桶“酒精炉”。桶内燃烧的酒精溅到身上,唐顿时变成了“火人”。
唐被工友救下后送往医院。经鉴定,其脸部2/3被烧伤,伤残3级,后期整容费花去约8.5万元。
去年6月,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她在法庭上痛不欲生:“我没钱治伤,只能提前出院,现在面目全毁了,咽食都困难……”
被告公司表示,唐某所受伤害系自身原因造成,“因公司有严格规定,禁止职工烧酒精,是职工们违规造成”。
江汉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该公司对严禁职工烧酒精的规定未执行到位致使唐某受损害,同时唐某未尽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定公司赔偿唐某7.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