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公安局向毒贩索“私了费”未果后刑拘毒贩
20万元“私了费”未谈拢,“毒贩”被刑拘。去年12月,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决“毒贩”周洪斌有期徒刑8年。近日,西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毒贩”全盘否认指控
2007年10月24日,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洪斌“贩毒”一案。
周至县检察院指控称,2006年11月,重庆市某村村民周洪斌在周至县向吸毒人员李玲出售毒品10克。2007年4月17日,周在重庆再次向李玲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洪斌全盘否认了指控,称被抓获前,自己从未到过周至,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抓获周洪斌是为索要钱财,收集的证据不合法,请求判决无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周至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基本上依法办案”。
一审有罪终审发回
周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斌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至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之观点不予采纳。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洪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洪斌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西安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近日作出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事件回放:
2007年4月,周至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从重庆抓获一名“毒贩”带回周至。“毒贩”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缉毒大队要“毒贩”家人拿20万保证金“捞人”。由于保证金没谈拢,“毒贩”很快由监视居住改为刑拘。10月24日,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贩毒”案。去年12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