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63岁的张老师是烟台大学一名退休人员,几天前,她意外发现,两年前她跟家人一起出游的一张照片被“移花接木”到了广西某公司生产的药品宣传材料中。本来是记录七位老人游记的一张家庭合影,却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制作”成了药品广告,张老师和家人既感到诧异又觉得非常气愤。
张老师说,2006年9月,她和老伴携手均已退休的哥哥、妹妹等共七位老人前往新疆旅游,玩得很尽兴,拍了很多照片。当年11月,张老师写了一篇名为“花甲老人游新疆”的游记,图文并茂发表在某网站上,其中就包括一张七位老人在新疆赛里木湖畔兴高采烈的合影照。由于得到很多网友的喜爱,这篇图文此后被转贴到多家网站。张老师说起初自己发表这些图文的想法很简单,其实就是“将快乐与大家一起分享”。
但是一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几天前,一个偶然的机会,张老师的一位亲戚突然发现,在广西北海市一家药业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宣传材料上,张老师等七位花甲老人的那张合影照赫然在列,不过稍有不同的是,七人合影的“背景”从新疆赛里木湖改成了长城。张老师的亲戚觉得很诧异:什么时候她们七人又去长城照了这么张像?什么时候她们一起为这家药品代言广告了?
被亲戚告知的张老师也莫名其妙,对比原来的合影照片与这一药品宣传材料,就可轻易辨出,两张照片中的人物表情动作一模一样,七位老人根本就没有一起去过长城,后面的“长城背景”很显然为后期合成。令她觉得气愤的是,撇开这些不说,这家药业公司从来没有跟她们七人中的任何一位联系过,她们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药品,跟心脑血管疾病根本就不搭边。
如此不负责任的“移花接木”让张老师等人很生气,“我觉得我们的肖像权被侵犯了,而且通过这样低劣的手段来制作广告,这种药品怎能可信呢?”
记者今日为此请教了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晓,据郭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这家药品公司已经构成了对张老师等人肖像权的侵权,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记者随后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张老师,张老师表示,将联系该药品公司,要求他们对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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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包括两点: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记者 李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