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着赶往教室上课,可宿舍大门提前锁住了,女初中生情急之下翻越大门,结果跌下摔伤。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但未当庭宣判。
李洁(化名)是中牟县第三中学的学生,平时在学校住宿。2006年6月1日凌晨5时许,李洁和同学去教室上课,可到了宿舍大门口时,发现大门提前上了锁,她们喊了半天也没人应。
原来,负责管理宿舍的工作人员因有事,擅自回家了,并把大门钥匙交给了一名学生,这名学生没查清寝室是否还有人,就给大门上了锁。李洁和同学决定翻越大门。第一位女生很顺利地翻了过去,可李洁在翻门过程中,从门上掉了下来,当时便昏了过去。
李洁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去了医药费3万多元。可是,她的左眼因视神经萎缩而失明,构成7级伤残。
李洁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完全是因为学校过早地锁上了宿舍大门,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和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李洁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中牟县法院认为,宿舍楼管员擅离职守,致使李洁等人被锁在宿舍内,楼管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事发时,李洁已经16岁了,应当预见翻越大门存在的危险,对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80%,李洁承担20%,判令学校赔偿李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3万余元。
学校对一审结果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学校认为,李洁抱着侥幸心态翻越2米多高的大门,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时李洁16岁,她的认知能力足够判断翻越大门的危险性,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记者邵振纲通讯员冯海明刘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