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被告人法庭受审
昨天上午,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四方区人大代表,以及四方交警部门组织的货车司机也在现场旁听。因为这起车祸性质恶劣,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非常大,案件审判长由四方区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青山担任。“事故在市民中影响恶劣,案件一定会公正、公平审理,给死难者家属一个交代。”一位人大代表称。据介绍,因大部分死难者家属不能接受家人去世的事实,法庭没有组织家属旁听。
案件审判员王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特殊意义在于:普通交通事故肇事案中,肇事车司机是被起诉主体,但在这起事故中,肇事车的车主也被列为被起诉主体,他们将担负与肇事司机相同,甚至超过肇事司机的刑事处罚。
据王强透露,因这起案件比较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受害者家属索赔166万
“我不愿再想起这件事了。”记者昨天联系了市民王先生,他的母亲在这起车祸中受伤,王先生只称母亲已经出院,不想再提这件事。“我现在就希望母亲能平安。”
据记者了解,惨案发生后,从去年11月中旬起,“集装箱车祸案”中多名受害者家属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总金额达166万余元。遇难行人郭女士子女的代理律师赵亮告诉记者,一名遇难者家属就住在距离车祸发生地不足100米的地方,天天都要经过那里,精神状态很差。
记者从四方法院获悉,8名受害人家属的起诉已立案,法院将等另外两名受伤者起诉后,集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部分。曾艳珠段海鹰江石平
集装箱车失控侧翻,甩出的集装箱冲进路边房屋,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这起去年10月27日发生在长沙路与宜阳路路口的惨剧,让人回想起来仍胆战心惊。昨天上午9时30分,四方区法院在大山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四方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刘某、车主田某兄弟三人提起公诉。
另据了解,多名受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166万余元。据悉,此案的刑事部分将择日宣判。
昨天上午11时20分,公诉方和被告辩护律师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在近一个小时里,就谁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等问题展开激辩。
肇事司机能否算自首?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出事后,肇事司机刘某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其行为应属自首。公诉方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当时得知有人报警,刘某不属于自首。
集装箱车是紧急避险?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当时刘某发现前方有等红灯的车,而集装箱货车的刹车已经失灵,为了避免撞上前方车辆,刘某才打方向逆行上了宜阳路,这属于紧急避险。但公诉人认为,车辆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安全驾驶,而刘某驾驶的货车刹车存在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刘某都十分清楚,这两项已经超越了安全驾驶的范围。
车主兄弟与事故无关?
田某兄弟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只是办理了套牌车手续,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他们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公诉人则认为,田某兄弟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强令刘某违章驾驶车辆,从而导致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田某兄弟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造成人,应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案发现场取证照片
事故回放
2007年10月27日早9时许,青岛市长沙路和宜阳路交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牌号为鲁B98590的大型集装箱车在从东向南转弯时冲向人行道并发生侧翻,后面的集装箱掉落地面。路边一所民房被撞毁,房中两人死亡,路边三名行人不幸遇难,此外还有两人受伤。
记者在现场看到,路边已经拉起警戒线,长度超过百米。肇事的车号为鲁B98590的集装箱车头部栽进了长沙路与宜阳路路口民房之间的沟里,车头完全变形,顶盖已经被掀掉,一辆大吊车正停在现场,旁边停着几辆120救护车。路口的一家铁艺屋被甩下的集装箱砸出了许多裂痕,玻璃在震动中全部破碎,旁边一间简易的民房被撞成废墟,砖石和家具碎片散了一地。几名交警正在现场进行事故处理,甩在地上的集装箱被支起,压在箱底的受害者已经被抬出。
据事故中奇迹般死里逃生的盛女士介绍,事故发生时,她正在自家铁艺店的门口织毛衣,抬头发现一辆集装箱车正以极快的速度从前面冲过来,便急忙逃开,得以幸免。但是丈夫的表弟,正在外面焊接的小王则没有这么幸运,他在逃走时被轧断了一条腿。另外一名遇难者家属则在一旁痛哭,据介绍,她上夜班之前还一再叮嘱自己年迈的母亲不要在早上出门,车多人杂,不安全。不料夜班结束之后等来的却是母亲遇难的噩耗。
据目击惨祸发生的张先生介绍,事故发生时,这辆装了两个大集装箱的车冲过路边的人行道撞到了旁边的平房,房子当场倒塌。司机从车中跳出,副驾驶室中一名女子被甩了出来,满身是血。掉落的集装箱当场把三名行人压在里面,只留下半身露在外面。伤员被紧急送往青纺医院抢救。
警方调查之后,认定肇事车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所载的两个集装箱与车体没有固定挂锁,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肇事司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警方查明肇事车为一套牌车,原车牌号为鲁B95998,已经报停,车主为田某兄弟两人。
一辆货车侧翻,造成路边一所民房被撞毁,五人死亡。警方调查认定,肇事车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所载的两个集装箱与车体没有固定挂锁,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庭审理三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16日上午9点39分,肇事司机刘同星、车主田渤、田涛三名被告被带进大山第一看守所2号法庭。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自愿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时,三被告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随后,法庭进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四方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书,提供了包括事发过程、车主套牌过程等,宣读现场勘验笔录、法医笔录等几组证据。对于证据中所陈述事实,三名被告基本认可,只有肇事司机刘同星提出异议,称自己事发时并不知道肇事车辆为套牌车。
在随后的控辩双方的辩论中,围绕肇事司机刘同星是否构成自首、是否紧急避险、对套牌是否知情、车主田氏兄弟是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护人:事故发生后,刘同星在爬出驾驶室之后便寻找手机报警,但是因未能找到手机,加上知道有人报警,所以便停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应该构成自首。
公诉人:虽然刘同星认罪态度较好,但是并没有事发后报警的证据。此外,在警方审讯初期并没有全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投案表示,不构成自首。
辩护人:刘同星在行驶时发现前方有车辆等待信号时,为了不与信号转换后开动的车辆相撞,故而左转逆行至暂时没有车辆通行的宜阳路上才发生意外,应该属于紧急避险。而且现场刹车痕迹长达33.3米,刘同星没有能力预见这么长的距离可能发生的事情,是人在危急时刻本能的反应。
公诉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刘同星明知车辆套牌、刹车不好用仍然上路,集装箱应该加锁而没有加锁,驾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不应属于紧急避险。
辩护人:刘同星刚刚驾驶肇事车十多天,并不知道车辆是套牌的。
公诉人:刘同星到岗已经半年多,而每天的派车单上车号与所驾车辆不一致,明显是知道车辆为套牌车。
辩护人:田渤、田涛在车辆套牌等方面有责任,但是事故的发生是刘同星违法驾驶导致的,田氏兄弟不应负事故责任。
公诉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田涛将报停车套牌,指使刘同星继续违法驾驶,3名被告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经过法庭辩论,中午12点,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四方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四方法院审理的一起最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按照有关法律,3名嫌疑人将分别获刑3年-7年。
法官介绍,这起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涉及范围较广,数额较大,将独立审理,预计赔偿金额将达到200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