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消巨额债务,不仅将债权人杀害抛尸,还事先伪造凭证,用死者的手按下手印,想让对方反欠自己上百万元。前日,市二中法院对忠县“5·31”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闫光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现年48岁的闫光富,在忠县从事多年建筑生意。闫自称,死者李国华对他的生意有很大帮助。
法院查明,闫光富与李国华长期存在经济往来,闫共欠李百余万元。去年5月31日,闫光富约李国华到家里清算债务。闫持钢管猛击李的头部等处,致李当场死亡。随后,闫光富将李的尸体运至石柱县境内抛弃。在抛尸途中,闫光富将自己的欠条烧毁。
而在杀害李国华的十多天前,闫光富还做了一件事。他事先打印了一份李国华欠他126万元的《承诺书》。次日,又将李国华以前的签名剪下来,复印到《承诺书》上。在杀害李国华后,闫光富拿起死者的手在《承诺书》上盖手印。闫光富称,此举主要是用来对付李家的。
去年6月6日下午,正赶往主城的闫光富被叫到忠县公安局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闫光富为抵消巨额债务,伪造债权凭证,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行为;且在杀人后,销毁债务凭证,抛尸隐藏罪证,杀人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记者唐中明通讯员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