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何协调企业生产与职工休假的矛盾,既尊重职工的选择权,又避免职工“扎堆”休假影响单位工作,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
本报烟台1月7日讯 在新的带薪休假条例公布实施后,烟台一企业第一时间决定履行该条例,不过企业要求职工在1月份就要上报自己的全年带薪假期安排,这让职工感到很为难,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几个月后的安排。
在烟台开发区一家合资企业上班的小刘,这两天一有空就给有意在今年结婚的同学朋友打电话,询问婚期定好了没有,遇到尚未确定的小刘就催促他们1月份一定要定下来,因为他必须在1月份安排好全年的带薪假期。
小刘告诉记者,元旦假期结束后,2日一上班他们就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公司宣布今年将按照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给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安排最少5天的带薪假期,这让大家非常高兴,不过公司同时规定,员工全年的带薪假期必须在1月份确定并上报,否则将视为放弃休假。
这一规定引起了不少人的不满,小刘说,按规定他可以休假5天,但在1月份定全年带薪假期无异于“瞎选”,“我根本无法预计几百天以后的安排。”小刘说,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企业也应充分尊重职工的选择权,按季度甚至按月上报更人性化。
对于要求职工1月份必须确定全年的带薪假期,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企业统筹安排职工假期,避免同一时段职工扎堆儿休假影响生产。
对此,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王科长告诉记者,由于国务院并未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因此无法判定企业这么做是否合法,但该条例中有“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如何保证职工在最需要休假的日子休假应引起立法部门和企业的关注。记者 冯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