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政协第十一届烟台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1月7日政协第十一届烟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政协第十一届烟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第十一届烟台市委员会设置如下五个专门委员会:
(一)提案委员会;
(二)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三)科教文卫体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四)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五)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