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市劳动监察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2008年录用员工时准备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处根据检查情况现场进行了修正及答疑。
在芝罘区幸福某服装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的合同范本中缺少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必须明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企业的合同范本进行了修改,并对主要条款进行了现场解释。据执法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有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对这样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将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执法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已设定半年的过渡期,从明年1与1日正式实施,劳动监察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存在的用工问题进行处理。(通讯员 杨永忠 杨丽霞 丛堃 记者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