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收了58万多元售楼款未上交单位,后来长期在国外居住。她没想到,5年后回国探亲时,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传唤。
今年34岁的龙×梅,原来是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的职工。在2001年,该公司委派她到广西民族宫高层公寓楼负责收取售楼款。2001年3月份开始,陆某分5次先后交给龙×梅28.3万多元的购房款,她将预售房款收款收据交给了陆某,却将收据中的“财务部”、“售房部”两联票据放在自己家中,所收到的钱,也没有上交给公司财务。张某购买民族宫高层公寓时,也向龙×梅交纳了30万元首付款,龙×梅直接让对方把钱,存到了自己的银行户头。这58.3万多元的房款,龙×梅也未上交。
陆某交了首期房款后,一直想办理剩余房款的银行按揭,但走了多次售楼部,都未能如愿。原因是他交的钱,在售楼部的财务账上无法看到,也就无法将收款收据换成正式的购房发票。没有发票,银行按揭也就无法办理。到了2003年10月份,他听说龙×梅出国居住了。
在3年都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情况下,到2004年,陆某听说龙×梅回国探亲,赶紧找到了她。龙×梅钻了当时银行办理按揭不用核对购房发票原件的一个漏洞,用别人的购房发票复印后改成陆某的名字,顺利帮陆某办理了银行按揭。购房户张某则在龙×梅案发后都未能得到正式的购房发票。
发现购房款被人挪用后,银兴公司的上级单位多次催促龙×梅交出公款,但5年多来都没有结果。2006年6月16日,该单位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举报。在龙×梅回国探亲时,检察机关马上对她进行了传唤,同年8月15日,决定批准对她逮捕。
龙×梅落网后交代,58.3万多元公款借给了她哥哥使用。她哥哥一直都没有归还。落网后,她很快把公款全部退了出来。对于自己的行为,直到被传唤,龙×梅还是感到不“理解”。她在交代材料中说:“我没有想到,我未交房款会被检察院调查立案,而我目前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
今年11月2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龙×梅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她有期徒刑5年。龙×梅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记者骆南华通讯员胡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