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2月12日讯 因自家企业急用钱,一村委主任竟私自挪用集体款180万元,近日,这名村委主任被烟台牟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自2000年5月起担任牟平某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4月,他又兼任村委会主任一职。2006年3月至4月间,因李某个人控股的企业征地急需资金,未经过村两委同意,李某便私自挪用本村集体款180万元,用于其私企使用。直到今年6月,李某才将挪用的全部款项归还集体。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集体款项,触犯了法律。董震潘庆照牟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