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于9月22日以《专挑女网友下毒手》为题,报道了一个6人犯罪团伙,专挑女网友和美容店女服务员抢劫强奸。昨天,开发区法院对姜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姜某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
姜某,29岁,莱山区人,无业。他伙同一帮20岁左右的“哥们儿”,于去年5月20日22时,按照事先预谋,驾车来到鲁东大学附近,其中一人以会网友为名将女孩王某骗到一辆面包车上,对女孩实施殴打、恐吓,抢劫。女孩在绑架期间被轮奸。
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他们还用同样手段作案3次,分别对开发区、芝罘区等地的三家美容店7名女服务员实施绑架、抢劫、强奸。(利军 传红 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