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开发区下发《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模范待遇。
按照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各级劳动模范、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生产)者,离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劳动模范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上世纪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市、区劳动模范享受每人每月60元的荣誉津贴。多次获得全国、省、市和区(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白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