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0月24日讯 上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第二套房”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成了近期市民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不少市民将咨询电话打进了本报,同时对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问题也十分关心。记者了解到,多家银行已经制定出“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各银行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别,但主要根据商业贷款情况来界定。
中行芝罘支行:以家庭为单位,有过住房贷款但已还清的,再次贷款算第一套房;如果贷款没还清,再次贷款算二套。
光大银行烟台支行:根据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来判定。如果市民在该系统中有以前在烟台任何银行贷款购置房产的信息,那么再贷款购房,应算第二套。相反,如果系统没有贷款记录,近期的贷款购房就认定为第一套房。也就是说,他们界定的标准,关键看征信系统中的个人贷款信息如何。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自2003年正式启用,系统数据会及时更新,系统中会显示贷款人贷款情况、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还包括市民在各行办理信用卡等其它相关情况,这是学习外国经验而形成的信用档案。
建行烟台芝罘区支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是指夫妻双方有存量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利率上浮至少10%。
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原则上根据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来判断是第几套房,但有几个特殊问题特殊处理:装修贷款不算房贷;公积金贷款不算住房贷款套数,但如果公积金贷款是与商业贷款组合起来的,算住房贷款套数;已结清的贷款,不算住房贷款套数;利用循环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守信额度等个贷产品购买的住房,也算在房贷套数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暂不提高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仍按首付30%的比例执行。尚未还清商业贷的购房者只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才能“享受”首付30%的待遇。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即被视为“夫妻共同贷款”,另一人在贷款期内便不再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记者 刘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