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0月23日讯(通讯员刘国军顾磊)以掌握领导贪污证据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不成反获刑。日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3月间,李某用捡到的居民身分证在某银行虚开帐户为敲诈勒索做准备,然后以掌握某领导李某有经济问题为名,采取书信恐吓的方式,让李某向其帐户上打入20万元“保密费”。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敲诈未遂的李某在广东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