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7月9日讯(通讯员 刘涛)记者从市公路部门获悉,交通部、公安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活动。
全国治理活动从2007年6月1日开始,2008年6月底结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今年8月1日起,我市公路部门将会同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各种拖、欠、逃、漏费和外挂车为重点,开展养路费等国家规费稽查活动,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规费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外挂车,将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按照我市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对治理活动期间主动转籍返回我市或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外挂车,可免予补征养路费差额。烟台公路部门还公布了外挂车辆治理举报电话:0535—6295063,6295012。
按照六部委《方案》要求和我市高速公路通行信息及相关调查取证资料,现认定藏BA5741、蒙E35225、藏FA4096、蒙E38362、藏DA6029、藏BA6424、藏BA8281、藏BA8280、藏BA7872、藏BA7873、藏DA6036、藏BA7859、蒙E31259、蒙H10717,及部分挂黑B牌照的大货车为外挂车,已列入全省整治“黑名单”。公路部门提醒外挂车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请尽快主动转籍返回我市或办理调驻我市缴费手续,否则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六部委《方案》明确了界定外挂车的标准,即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具有以下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被认定为外挂车:1、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2、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4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