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12月23日讯(记者 张坚栋)白纸黑字的借条上明明写着“出借巨额存单”,却不能举证借出的存单上所使用的确切姓名、存款时间及办理银行等基本情况。近日,这名手拿借条讨债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败了官司,龙口市法院一审判定,对这种借款行为不予采信。2000年6月,龙口市某村村委主任以村委的名义向本村村民李某借存单,用于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并写给李某一张“借存单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次日,村委主任从李某处借到面值为10000元的存单两张,又给李某写了一张“借存单20000元”的借据,当日,该村委主任用这两张存单到信用社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后来,村委主任将10000元借款归还了李某,另一张10000元的存单继续质押在信用社。
今年4月,李某手拿两张借据将该村村委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条上所借存款及利息。然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村委主任却否认收到第一张借条上的存单,而李某也不能说出第一张借条中所借出的存单上的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存款银行等基本情况。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对第一张借条所发生的借款行为,不予采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李某不服,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