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经贸局近日出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审批权委托下放给各县市区,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凡设立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国家、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且不需要国家、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代为颁发批准证书。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出口加工区享有烟台市同等的审批权,即自行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此次简政放权,是市外经贸局贯彻十六大精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方便企业的新举措。(张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