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分娩手术过程中,由于主治医生失误,弄残婴儿眼睛。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害人已获赔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总计8万余元。
1996年12月8日21时,海阳市居民王某在该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娩,由于主治医生使用产钳不当,致使新生儿肖某右眼眼球损伤,后经多次医治无效,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继发青光眼,右眼光感消失。事故发生后,王某和丈夫带着孩子多次与医院方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最终因双方的意见和要求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0年9月19日,海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件为二级医疗事故。去年11月份,王家向海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三人精神损失费18万元,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总计35.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家的诉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正当,但实际诉求额度过高,依法酌情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肖某精神损伤赔偿费3万元,其父母各获赔1万元,赔偿孩子肖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总计赔偿8.1万余元。(王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