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医保?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2-09 1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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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了新规定。

  据介绍,困难企业是指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以及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单位。经初步摸底,我市规模较大的市直困难企业共有44家,包括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职工近2万人。(新礼炜东朝光王晓)

  ·关于缴费标准

  困难企业可暂时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时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企业职工实行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不变。

  ·关于缴纳三金

  对无能力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意见》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协议后,可先单独按照困难企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离休人员的单位,应当优先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关于破关销企业

  按照《意见》规定,破产、关闭、注销的困难企业,应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缴纳10年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资解决;企业破产、关闭、注销时办理退休的参保职工,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除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外,职工本人还应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医疗救助制

  不属于破产、关闭、注销又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特困企业,由市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特困企业职工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企业职工住院和统筹病种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单位和职工家庭无力解决的,按照《烟台市“爱心一日捐”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给予适当救助。

  ·关于权利与义务

  困难企业职工必须整体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标准为2.5元/每人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欠费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相关医疗费用,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另外,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困难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的困难企业,同样按本《意见》执行。(王晓)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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