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可享受优惠

来源:烟台日报  2002-12-05 1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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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台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意见》规定,对于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以及职工平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一年以上的市直困难企业,暂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对无能力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协议后,可先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离休人员的单位,应优先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保证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意见》下发后退休的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齐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和利息;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达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含国家、省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由职工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单位按时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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