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八成劳动者领不足 不少单位不懂或不用折算规则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2-02 1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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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在对用人单位劳动年检时发现,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被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中,有六成劳动者得不到加班工资,约八成劳动者不能足额领到加班工资。劳动部门告诫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付员工加班工资,劳动监察部门除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外,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多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根本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则将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一般休息日加班对待。

  检查中还发现,相当多的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没有将津(补)贴和年功工资列入基数范围。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也没有按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来计算日平均工资,而是按30天、25.5天或23.5天来计算。如烟台市某企业一位职工的月工资为600元,其日平均工资应该是28.68元,但是该企业却按30天计算,将其日工资定为20元,这实际是变相克扣了职工的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介绍,在具体折算工资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强调,加班费问题与欠薪问题一起被劳动部门列为监察重点。凡是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用的用人单位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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