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规定:在2001年12月1日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随着最后期限——11月30日的临近;我市药品有效期标注情况如何?昨天,记者对市区部分药店和医院进行走访。
在一家个体药店,记者发现销售的药品中没有标明有效期。记者提到上述规定,店主称“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在另一家药店里提到同样问题,店主很是不满地说,“要买就买,哪来那么多毛病。”也有的店主称还未来得及清理。
本市正规医院药房,则随着最后期限的临近,紧锣密鼓地给药品“过筛子”,以确保在规定期限到来时不让过期药从医院窗口发出。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着手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立即封存没收,并监督销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对未标有效期的药品要谨慎选购,也可向药品监督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