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每月不少于340元

来源:烟台日报  2002-11-21 1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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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我市各县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莱山、莱州、龙口、招远、长岛每人每月410元(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牟平、福山、蓬莱、莱阳每人每月380元,海阳、栖霞每人每月340元。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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